第一卷 地球篇 第67章 出庭受审 (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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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述案情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确凿,只是对打斗的性质进行了歪曲。律师将本是“自由对打”的事实,硬说成了是宁珂故意挑衅而引发了斗殴,这在本案定性上是有质的不同。
若是“自由对打”,那是一场习武者的比赛,与其他体育赛事一样,出现伤亡只能算是事故,当事人一般不负法律责任,出现经济赔偿时主要由举办方和保险公司负责。
有时,当事人出于人道进行少量的经济赔偿聊表心意。
而斗殴是一种违法行为,视伤害的程度分别适用于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或刑事处罚。
若胡大海的律师提出的斗殴案由成立,胡大海的髌骨破碎、大腿骨骨折就已经构成了重大伤害罪。被告不是能通过经济赔偿就能了事的,是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若当事人通过向受害人道歉、经济赔偿等行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减免刑事处罚。
若庭审的法官支持斗殴案的成立,宁珂不仅是赔偿的问题了,判刑坐牢是肯定的。
胡大海律师给法庭提供的影像证据是没有胡大海与宁珂打斗前的对话,只有交手的过程。
也许是录像者在他们比赛开始时才进行录像的,也可能前面的影像经过处理抹去了。
这已很不利宁珂了,若宁珂拿不出他和胡大海是“自由对打”的证据,法庭极有可能判决斗殴案成立。
现在对宁珂唯一有利的是胡大海是成年人,而宁珂是未成年人,这在量刑上是要减免的。即使宁珂被判有罪,一般不会执行实刑,多是缓刑或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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