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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第十六章唐制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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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将地方分为道、州、县三级,大致相当於後世的省、市、县。唐玄宗即位後,在原有的十道基础上,将整个大唐疆域划分为十五道。

        第三是科举制。

        始於隋朝的科举制在唐朝得到完善,成为了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唐代的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由吏部後改由礼部主持。制举是为了蒐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其考试时间并不固定。在武则天执政时期,增加了武举考试,名将郭子仪便是其中最为杰出的武状元。

        第四是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是从隋朝的《开皇律》发展而来的,初唐的高祖、太宗、高宗时期,又进行了修订和解释,最终编撰成後世称为《唐律疏议》的唐代法典。唐代的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共计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第五是有关土地与赋役的制度。

        唐朝历代皇帝针对土地的使用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的均田令和租庸调法。均田令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但也让农民或多或少地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均田令规定,抑制土地兼并,这就维护了小农经济。租庸调法则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施的,农户以丁为单位,以粮食、绢麻为租为调,同时,每丁每年需服徭役二十天,但也可以以租或调来冲抵。

        第六是军制。

        唐初实行的是府兵制,这种兵制同样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任命将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g预国政。在均田制被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被破坏,後为募兵制所代替。安史之乱後,唐朝的中央集权军制已经基本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地方节度使自行募兵、养兵,另外就是演变为神策军的京中禁军,从面上看,朝廷所能控制的也只有神策军,只不过,眼下的神策军却是掌握在观军容使和护军中尉手中。

        然而,以上的这些制度在唐僖宗执政时期大都已经名存实亡。现在的李家皇室,更像是君主立宪制国家的皇室,只有名义上的统治权。

        对於毕业於历史专业的海无影来说,唐朝的这些制度在後世的书本上都有简单的介绍。尽管这些制度在唐人看来算是颇为详尽周密了,但以後世之人的眼光来看,还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当然,海无影心里明白,只有等自己牢牢地掌握住国家大权时,才能施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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