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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一七章 税赋(第二更,求订阅) (4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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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了。”沈溪放下笔,将写了三十多页的书稿放下,走出房门,穿过院子,到前堂去与布政使司的人商谈公事。

        明朝施行“一条鞭法”之前,征收的苛捐杂税相对复杂,基本可分为田赋、差役和兵役三类。

        所谓的税亩,即粮户需要按照自己耕种的土地数量来征缴田税;差役则是官府需要摊派的差事皂隶、民壮,诸如解户、狱卒、门子、斗级、巡栏、斋夫、膳夫等等,这些在一条鞭法施行前是不能以钱来代差役的,必须以人服役;兵役则是服兵役。

        百姓缴税用的是粮食,地方衙门征收粮食之后,需要折换银子上缴国库,中间涉及到许多灰色的环节,诸如耗损和银子的折色,官员有了上下其手的机会。

        一直到一条鞭法施行后,一定程度上实现“地丁合一”,按照税亩来征收赋税,而田赋、差役和兵役一律以银子来代替粮食,不用再向朝廷纳粮,而是以银子来代替丁税等等,这使得朝廷征税的流程大大简化,也让劳力可以离开自己的田地而进入城市做工,大力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一条鞭法其实很简单,其特征可以用十六字概括: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用银缴纳,官收官征,更复杂一点便是“税赋合并,量地计丁,田赋征银,正杂统筹,税役银由地方官府直接征收”。

        一条鞭法其实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也没有体现儒家财政理念中的“轻徭薄赋”思想,在定额税这一“洪武祖制”的制度规范下,仅仅改变了征收的方式,通过扩大税收负担面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类纳税人负担,形成新的利益格局。

        在一条鞭法施行前,地方上已经出现了许多以银代徭役的措施,诸如在粤省就同时在施行十段锦册法、纲银法和均平银法,可以说,到明朝中叶,无论是朝廷还是地方,都已经意识到了税收和徭役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只是缺少朝廷统一的制度来改变现状,但地方上施行的一些新的制度,也为朝廷采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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